“双一流”高校和地方“高水平”高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高校在人员编制、职称评聘和收入分配中是否能拥有更多自主权,又该如何从法制上给予保障? 11月22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立法明确立德树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教科文卫委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强调,高等教育核心在立德树人,对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提出了很多要求, 应在条例中全面体现,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叶青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高等教育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高等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此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明确,立德树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修改稿总则单列一条:“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立德树人是高等学校德育评价的重要内容。分别对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出细化规定,并从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落实立德树人的要求。
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公布了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学科建设名单,条例草案同时又规定了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建议进一步明确两者关系。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是国家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设定的中长期规划;针对上海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相对滞后、整体水平相对不高的问题,本市拟通过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带动提升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水平,加快向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迈进步伐。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本市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促进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提升地方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赋予高校更多办学自主权
有委员提出,政府在高等学校人员编制、职称评聘和收入分配等工作中放权不够,建议赋予更多的自主权。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在确定收入分配、选聘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为此,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依法自主办学,开宗明义体现落实自主办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理顺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管理和监督机制;同时,完善了高等学校招录人员和科学核定并调整人员编制等机制;进一步充实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
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市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用于人员的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加强对高等教育使用经费的监管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经研究,法制委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稿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定期对其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财政投入的参考依据。”
一审中,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斟酌“二维分类发展体系”,这个概念是否适宜作为法言法语写入条例。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分类发展体系是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创新举措,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同时,考虑到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还在进行中,高等学校分类发展的“维”度会有相应的发展变化,因此,目前“二维”的提法不宜在立法上固化。为此,修改稿这样表示,“本市根据人才培养主体功能、承担科学研究类型以及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等情况,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人才。”(来源:里瑟琦科教观察,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