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实施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

  • 发布单位:高教所
  • 发布时间:2017-11-22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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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对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方式、结果运用等

一、 评估对象

  3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列入十三五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其它A类和B类学科。

  二、评估目的

通过建设绩效评估,形成激励先进、优胜劣汰的建设机制,引导各一流学科汇聚一流资源,建设一流师资,培育一流团队,产出一流成果,培养一流人才,促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学科建设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为争取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评估原则

 建设绩效评估按照分步实施、分类评价、聚焦重点、突出业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

(一)分步实施

  建设绩效评估分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建设报告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对标《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开展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期满验收采用量化指标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评价侧重纵向比较,突出过程管理,重点研判学科建设进展;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侧重横向比较,突出产出导向,重点研判学科建设水平。

 (二)分类评价

  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按照一流学科类别、培养层次、学科大类进行分类分层评价(见附件1),分别作出各评价组别的考核结果。聚焦重点实施重点突破指标清单(见附件2),对于在学科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影响的突出成果、突出贡献,经认定符合清单内容的,在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相应指标免予考核。

  (三)突出业绩

  以《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重点评估各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标志性成果的产出情况;以建设绩效为杠杆,实现资源配置与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

 (四)客观公正

  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过程中,同一学科类别、层次、属性,采用同一评估指标、同一指标权重衡量评价;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单位,并结合有关信息平台和公共数据进行采集,力求客观可靠,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评估方式

 (一)年度建设评价

1.一流学科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在建设周期内的每年年末认真对照《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指标,开展年度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撰写年度建设报告(见附件3),并在学科内部公开,接受学科成员监督。

2.一流学科所在单位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职责,组织开展学科年度建设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见附件4)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

1.省教育厅根据各评价组别的考核指标和指标权重(见附件5),组织开展量化评估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其中,浙江大学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要求,自主确定一流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的指标及权重,自主开展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除满足重点突破指标清单要求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的学科外,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的学科,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学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它学科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3.中期评估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1月至201812月;期满验收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1月至202012月。

4.取得重点突破指标清单所列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相应免予考核的申请和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认定;

5.根据评估需要,省教育厅可要求相关单位补充相关数据,或提供相应的支撑清单、佐证材料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在建设期内,相关学科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力问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事端、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以及发生重大学术不端等,依责任与后果,相应核减考核分值、取消优秀资格直至确定不合格。

五、结果运用

1.年度建设评价结果是各单位自主开展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主要建设目标的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不降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动态调整,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

2.中期评估结果是省教育厅实施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撤销一流学科建设资格,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厅局按照各单位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

3.期满验收考核结果是遴选下一轮省一流学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科,将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下一轮省一流学科遴选中优先支持。(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20171121日)


 附件: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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