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对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方式、结果运用等。
一、 评估对象
3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列入“十三五”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其它A类和B类学科。
二、评估目的
通过建设绩效评估,形成激励先进、优胜劣汰的建设机制,引导各一流学科“汇聚一流资源,建设一流师资,培育一流团队,产出一流成果,培养一流人才”,促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学科建设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为争取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评估原则
建设绩效评估按照“分步实施、分类评价、聚焦重点、突出业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
(一)分步实施
建设绩效评估分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建设报告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对标《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开展“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采用量化指标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评价”侧重纵向比较,突出过程管理,重点研判学科建设进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侧重横向比较,突出产出导向,重点研判学科建设水平。
(二)分类评价
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按照一流学科类别、培养层次、学科大类进行分类分层评价(见附件1),分别作出各评价组别的考核结果。聚焦重点实施“重点突破指标清单”(见附件2),对于在学科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影响的突出成果、突出贡献,经认定符合清单内容的,在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中相应指标免予考核。
(三)突出业绩
以《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重点评估各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标志性成果的产出情况;以建设绩效为杠杆,实现资源配置与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
(四)客观公正
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过程中,同一学科类别、层次、属性,采用同一评估指标、同一指标权重衡量评价;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单位,并结合有关信息平台和公共数据进行采集,力求客观可靠,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评估方式
(一)年度建设评价
1.一流学科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在建设周期内的每年年末认真对照《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指标,开展年度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撰写年度建设报告(见附件3),并在学科内部公开,接受学科成员监督。
2.一流学科所在单位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职责,组织开展学科年度建设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见附件4)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
1.省教育厅根据各评价组别的考核指标和指标权重(见附件5),组织开展量化评估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其中,浙江大学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要求,自主确定一流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的指标及权重,自主开展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除满足“重点突破指标清单”要求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的学科外,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的学科,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学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它学科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3.中期评估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满验收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
4.取得“重点突破指标清单”所列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相应免予考核的申请和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认定;
5.根据评估需要,省教育厅可要求相关单位补充相关数据,或提供相应的支撑清单、佐证材料
(三)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在建设期内,相关学科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力问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事端、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以及发生重大学术不端等,依责任与后果,相应核减考核分值、取消优秀资格直至确定不合格。
五、结果运用
1.年度建设评价结果是各单位自主开展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主要建设目标的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不降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动态调整,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
2.中期评估结果是省教育厅实施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撤销一流学科建设资格,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厅局按照各单位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
3.期满验收考核结果是遴选下一轮省一流学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科,将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下一轮省一流学科遴选中优先支持。(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2017年11月21日)
附件: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