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师范类专业将实行统一认证

  • 发布单位:高教所
  • 发布时间:2017-10-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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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明确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办学》包括指导思想、认证理念、认证原则、认证体系、认证标准、认证对象及条件、认证组织实施、认证程序、认证结果使用、认证工作保障、争议处理、认证纪律与监督等内容。

    《办法》强调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认证坚持建立统一认证体系、注重省部协同推进、强化高校主体责任和运用多种认证方法等原则。

  在认证体系上,《办法》明确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即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

  《办法》规定认证对象及条件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 第二、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师范类专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在认证组织实施上,《办法》规定由教育部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与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相关认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后实施。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第一级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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