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高教所
  • 发布时间:2017-09-01 1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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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我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主要面向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实践重大需求的校本研究及高等教育改革热点问题研究,培育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加强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大力推动我校高等教育研究上水平,出成果,见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研究实行学校项目资助制度。高等教育研究资助项目面向校内外,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突出重点。

    第三条 高等教育研究资助项目的选题,以我校教育改革发展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在为学校重大决策和改革发展实践服务。

    第四条 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由学校高教研究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和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及其他具体管理、成果宣传与推广工作。

二、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高等教育研究资助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类别。资助项目原则上采取发布项目指南为主,自选课题为辅的方式,每年发布和组织申报一次;项目指南、申请要求、资助额度以当年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其中重点项目可以采用面向校内外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评审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者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具有两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同一申请人在未完成所获学校资助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同一申报人作为项目主持人每次只限申报一个资助项目。

第八条 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所有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形成立项和资助经费方案,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项目评审工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参加评审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应予回避。

三、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均给予适当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照立项50%、中期检查通过30%和结题20%的比例分三次拨付。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批准立项通知后,应按批准的经费额度重新填写经费预算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高教研究所办公室,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制、翻译费等及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网络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版面费、出版补助费;

6.按学校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必需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当年高教研究所经费总预算中单列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经费预算。本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评审、评估、论证、验收、以及交流与合作等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资助项目,由高教研究所负责对项目实施开题报告、中期报告与中期检查考核及结项评审等项目研究的全程项目管理。不能按时提交检查材料、不接受中期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主持人3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类别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完成项目研究,可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高教研究所同意后方可实施:

1.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成果形式,以及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2.项目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再次延期(注:在项目结题前3个月内不接受项目研究延期申请);

3.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撤销该项目资格,追回已拨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 由高等教育研究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必须按项目资助标注规定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支撑材料。

四、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高等教育研究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高教所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结题验收时,需提交1份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材料。其中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不少于15000字,一般项目的研究报告不少于8000字;重点项目至少有2篇、一般项目至少有1篇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SCI(含扩展版)收录期刊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提供的结题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项目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项目研究论文成果)及其它能反映课题成果学术影响和社会效益的支撑材料(主要包括获奖证明、同类课题延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被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的研究结论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对结项评审优秀的项目,视情况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高教研究所会同验收专家商议最终处理办法,直至取消项目资格。

五、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高等教育研究资助项目的成果享有所有权。对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学校将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对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有重要理论引导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高教研究所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高教研究所负责采用编印项目研究动态、召开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并定期将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提供给学校及相关部门参考和推广应用,优秀成果可视情况资助出版专著。凡通过验收且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的项目研究成果,可优先向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

六、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学校审批立项的高等教育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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